我是女炮灰[快穿] 第177节(2 / 2)
这些年,刘容执导的都市偶像剧,基本播一部爆一部,连带得主演也跟着爆红!
所以消息传出,圈中适龄的女演员都疯狂了,马上提前把时间空出来准备去试镜!
就连两个已经上位的四十岁大咖女星也心动了,去打了玻尿酸并丰了唇,打算拿下这个角色。
沈惊鸿一听到消息,马上就摩拳擦掌,打算去极力争取。
除了多学调香知识之外,她还积极让宋姐查一查导演组和投资商的信息,打算用尽一切办法争取这个角色。
宋姐和沈惊鸿是利益共同体,眼界比林姐高,满心希望沈惊鸿多赚钱,自己也跟着鸡犬升天,因此卯足了劲儿打听。
消息很快打听好,这部《调香师》有卓越集团全额投资!
沈惊鸿听到之后有点失望,程越不待见她,她上次已经知道了。由他投资的剧,她只怕没什么机会。
只是这个剧实在太好了,她希望能演上。
思来想去,沈惊鸿决定不管如何,她都要尝试一下。也许尝试一下,就得偿所愿了呢?大不了,就丢丢脸!
又过了几天,某市警方再度发了一个通告,大意是又捣毁了一个乞丐和小偷的团伙,把上次c市逃走的漏网之鱼及涉案的亲戚也逮住了!
萧遥看到这则通告,马上猜到是程越所为。
她有心要感谢,但一来没有程越的号码,找梅姐通过公司要,又有巴结程越并且利用程越的嫌疑,二来直接违反了先前的合同,便忍着,寻思着好好工作以报答这份恩情。
即将出发去参加慈善晚宴那天,萧遥看了看自己的存款,有点惆怅,《我欲寻仙》的分红还没到,真人秀的片酬倒给完了,但比较低,一共才100万,几支广告加在一起500万,扣除要给公司以及日常开支的,她手上目前只有190万!
190万对普通人来说不算穷,可是对娱乐圈女星来说,穷疯了!
不过不管怎么惆怅,她还是穿戴好梅姐借来的衣服和首饰,容光焕发地出席了。
萧遥约好和蒋行之一起走红地毯,俊男美女,一进去就引起了尖叫。
蒋行之笑道,“听到没有?都是叫你的,你比我红多了。”
萧遥知道他是开玩笑,就跟着开玩笑,“所以你要感激我的提携。”
“永不敢忘!”蒋行之笑着道。
签了字,又拍了照,两人离开红地毯,进入内场。
刚走进去,萧遥就感觉到有灼热的目光落在自己身上,还不少,但有一道特别热的。
她环顾了一圈,没找着目标,倒是发现程越淡淡的目光看过来,便笑着冲他点了点头,很快移开目光,继续和蒋行之一边说笑一边找位置。
萧遥虽然还没有任何一部真正的作品播出,但她有个真人秀,最近是真的红,所以位置比蒋行之好很多。
但也是和蒋行之好,和真正的红咖比起来,她的位置算是很偏僻了。
就连沈惊鸿,位置也比她好一点,在她前两桌。
小百合则和她前一桌,因为小百合之前虽然也有剧播出,但还不够红。
慈善捐款前,明星和商业大亨们互相熟悉,大家一身华服端着酒,说得特别热络。
萧遥因为有一张好脸蛋,所以过来找她说话的老总们不少,只是她虽然一直端着笑,但委婉却坚决地把所有的明示暗示的邀请都拒绝了,弄得很多老总脸上虽然笑着,心里却对她很有意见。
至于女明星们,有的对萧遥抱以佩服的目光,佩服她进了圈子还守得住寂寞假清高,有的则目露嘲讽,嘲笑萧遥竟然看不清娱乐圈的规则,并在心里恶意地猜测,她大概多久会同流合污。
萧遥一概不管,她坚持自己坚持的就行了。
和她一桌的一个衣着暴露的女星看了看四周,然后看向萧遥,“大家都去聊天了,我也准备去了,你不去吗?”
萧遥笑道,“你先去吧,我不急。”结交人脉她是愿意的,但是在娱乐圈这个特殊的圈子里,但凡一有点结交的意思,别人就想到上床去,所以她真的没多少心情去结交。
衣着暴露女星点点头,端起酒杯露出笑容,也离开了。
小百合也站了起来,“萧遥,我也去走走了,你要不要跟我一起?”
“我不去了。”萧遥笑笑,等小百合走后,她觉得无聊,变低头玩手机,偶尔吃点东西。
这时身边人影一闪,程越坐了下来。
萧遥抬头,目光中闪过惊讶,“程先生,你好。”
程越点了点头,“上次砸东西的人查出来了,的确是那个团伙雇人干的。我让人顺藤摸瓜,又揪出了一个团伙。他们那些人估计成了惊弓之鸟,以后不会再来找你的麻烦。”
坐在旁边的李经理嘀咕,你这次搞这么大,人家的仇恨值都被你吸走了,当然不找萧遥的麻烦了。
他也是不解,说程先生对萧遥有意思吧,《调香师》那部剧都专门为萧遥而开了,他怕直接给萧遥会惹来闲话所以不直接指定萧遥这没问题,可起码可以给刘容暗示几句吧?可他没有,还不让他们去暗示!
说没有意思吧,这砸人的事,不仅查清楚了,还搞了一波大的,而且给萧遥的保镖还培训及时撑伞,还有专门开一部剧……总之思路和想法一言难尽。
萧遥听到果然是程越干的,感激地道,“谢谢程先生,我以后一定会好好为公司赚钱报答你的。”
老板这么看重员工,她一定会好好报答的。
程越:“……”
一下就把天聊死了!
不过他最终还是嗯了一声。
萧遥以为程越过来就是为了说这事,所以坐着,等他离开,自己继续玩手机。
程越愿意看在她是卓越员工的份上给她面子,她也不能不识趣缠着人家的。
最新章节请到hxzhai. c om免费观看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