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54节(2 / 2)
“蔡先生您忙。”夏叶说。
蔡先生果然着急的很,笑的也挺尴尬的,急匆匆就要离开,一边走又把电话贴在耳朵上,说:“她人在哪里呢?你们过去找她,把她带回来,别再让那些记者瞎报导了!我这就过去!”
夏叶听了一耳朵,然后上了电梯,去楼上找罗启。
蔡先生说什么记者和报导,夏叶很自然的就联想到了蔡雨的那件事情,不知道蔡先生急急忙忙的离开,是不是因为蔡雨那边又出事儿了。
罗启在楼上等着她,电梯门一开,夏叶就瞧见罗先生了,还有……
罗先生手里的糖葫芦……
罗先生整个人帅的没边,但是手里非要举着他刚才吃了一半,被夏叶放进冰箱里的糖葫芦,这会儿正吃呢。
夏叶无奈的说:“你不会签合同的时候,满脑子都是糖葫芦吧?”
罗启说:“怎么会?我签合同的是满脑子都是宝宝你。”
夏叶被他说的都脸红了,小助理还在旁边呢,罗启都不会不好意思。
小助理赶紧说有事情处理,就走开了,特别有眼力劲儿的样子。
罗启说:“合同改天再签,今天倒是省事儿了。”
蔡先生急匆匆的离开,夏叶觉得和蔡雨可能有关系,毕竟蔡雨最近的新闻满天飞,好多人落井下石,正好借机会踩一踩蔡家。
很快的就有了新的新闻,原来是一帮记者把蔡雨堵在了学校,那些八卦记者都想要得到一手新闻,又没有什么职业素养,跑到了大学里去堵着蔡雨,还大闹了教室。
蔡雨没有办法,躲在宿舍里不敢出去了,她想要回别墅都不行,根本离不开,一出去就有狗仔围着她。
蔡先生气得不行,赶紧让人去把蔡雨接回来,这些天蔡先生也听到了不少流言蜚语,觉得蔡家的脸都要丢没了,甚至觉得,自己女儿真的有双重人格。
蔡雨和蔡先生说,那个烟熏妆女人不是自己,但是她解释不了耳环的事情,也解释不了身份证的事情。
当初烟熏妆把身份证扣在了酒吧,然后就不知去向了,也不去赔钱把身份证拿走。酒吧的老板哪里肯呢,干脆拿着身份证,带着人就去找蔡家人说理去了。
当时蔡先生就在家里,人家拿着证据来了,说蔡雨在酒吧钓男人,还挑拨打架等等,说是不信的话可以看录像,录像都有的。
录像上是一个穿着夹克和皮裤的烟熏妆女人,酒吧环境太黑了,根本看不清楚,但是的确有烟熏妆女人和好几个男人调情的画面。蔡先生一看大怒,又看到了身份证,真的以为那个人是蔡雨,气得差点当成给蔡雨一个大嘴巴。
蔡雨也懵了,画面上的人和自己身材和身高都很像,但是自己从没打扮成那样过,也没去过那样的酒吧,这是不可能的事情。
然而实锤就在眼前,蔡雨的身份证可抵押给了酒吧老板的。
蔡雨赶紧去找自己的包,才发现身份证没了!酒吧老板手里的身份证是真的,并不是作假的。
蔡先生不想把事情闹大,让人拿钱给酒吧老板,想要息事宁人。酒吧老板嘴上答应不把这事情告诉别人,但是转身就不是这样了,反正知道的人可不少。
蔡先生狠狠的教训了蔡雨一通,蔡雨说不是自己,蔡先生不信,觉得蔡雨在叛逆期,骂了她一通,蔡雨哭得伤心,没人信她。
后来蔡雨又遇到了罗让平,更觉得委屈了,现在还被记者堵在学校,好好的课不能上,同学对她本来就不好,这会儿老师都对她颇有微词了。
罗启下午没什么事情了,难得清闲一会儿,又想让夏叶带他去超市逛一逛。夏叶可不想去,刚买了那么多东西,家里都塞不下了,而且罗启如果再买什么奶粉,她可受不了。
罗启正哄着夏叶,想办法让她带自己去超市呢,结果手机就响了,拿起来一看,就皱了皱眉。
夏叶还以为罗启又有什么麻烦的生意事情,凑过去看了一眼,就看到罗启的来电显示,显示的是“罗让平”,那肯定不是什么生意事情了。
罗启中午吃了两个大饭盒,那醋劲儿才好一点,现在一看到罗让平的电话,醋劲儿又上来了。
夏叶看他不接电话,说:“没准儿是正经事。”
罗启这才慢条斯理的接起来,声音那叫一个高冷的说了个“喂”字。
罗让平在电话那头连忙说:“三叔……”
罗启说:“什么事情?”
罗让平似乎有点不好意思开口,说:“那个……三叔,三婶儿跟您在一块呢吧?”
好家伙,罗让平打电话问夏叶,罗启本来就醋心,这会儿醋都能冒泡了,都给烧开了,
罗让平还说:“我能……跟三婶儿说两句话吗?”
罗让平不只是打电话问夏叶,还想跟夏叶说话。罗启真是头一次快被气死了……
罗让平就是想找夏叶,不过因为没有夏叶的电话号码,所以之前就跑到夏叶公司去了,这会儿夏叶不在公司,应该在罗启那边,所以罗让平硬着头皮打了电话过来。
夏叶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,反正罗先生的脸……黑的跟锅底一样。
罗让平说:“我想请三婶儿再帮个忙。”
罗启不给夏叶电话,只是说:“我不能帮?”
罗让平有点为难了,说:“是……是个中古店有关系的。”
很好,罗启果然不能帮忙,这事儿只有夏叶能帮忙了。
罗让平其实就在罗启楼下呢,不敢贸然进来,只能先打电话,罗启答应他进来了,他才跑进来。
夏叶没想到罗让平又来了,一天了好几次。
罗让平说:“三婶儿,你的中古店好像没人看,你看我怎么样?要不然,我帮你看店吧,不要工钱,也不会把你的东西弄坏的!”
夏叶有点懵,说:“给我看店?”
最新章节请到hxzhai. c om免费观看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