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8章 网络文学创作,是一件社会效益远大于(1 / 2)
本文原为答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问,实际刊出时,只使用了不到四分之一的内容,现全文收录进《网络文学十六讲》当中,2018年中的采访,现在读来,仍有现实性的意义。
一、据您所知国内有多少位网络作家,大神级作者能占多少比例?其收入能达到什么水平?一般网络写手收入是个什么水平?一般写手,靠单纯写作是否能养活自己?
答:我并不认为,只要写作,就能称为作家,只要写网络文学,就能称为网络作家。网络文学爱好者创作群体和签约网络文学作家,确实数量挺大的,分别达到了1300万以上和600万以上,但真正称得上“网络作家”四字的,只有三万四千位左右。
其中,头部级的白金级大神作家不到四十位,大神级的作家只有一百五十余位,重点网络作家五百余位,中坚级的网络作家三千余位,三万余位新人网络作家。
大神级的作者,占比很小,只占0.564%,确实是两百里挑一了。
大神级的作者,每月的基础到手的收入,也能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,平均年收入,在100万元以上。
真正能被称之为网络作家的三万四千位之内,至少能够保证,过去24个月以来,每个月都有1000元到5万元(不含5万元)以下的收入,并相对稳定。
除此之外,一般网络写手,收入极不稳定,过去24个月,平均月收入,都可以忽略不计,而其中较好的几万名,月收入,可达到300-800不等的区间。
所以,一般网络写手,靠单纯写作,是无法养活自己的,伙食费也不够。我们也能看到,真正全职写作的网络作家,很少,绝大多数网络作家,几乎所有的网络文学爱好者创作群体和签约网络文学作家,都是在利用业务时间创作,日常有全职工作,收入用以支撑生活。
二、个税法修改,拟将稿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,综合征税以现行工资、薪金所得税率的3%至45%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。也就是累计最高可达45%,您认为这样的征税方式,是否合理,会对网络作家带来什么影响?
答:这是国际通行的征税方式,我国的个税法修改,向这种方式并拢,是一种必然,因为,收入越高,承担的税赋义务越大,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。但同时要考虑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,和合理基础性开支的抵扣和返还(比如儿童教育、刚行需求住房购买等方面),才能既收了税,又能显著提升普通人的生活品质。
对网络作家来讲,真正受到影响的人群,是有限的,分别是头部级的白金级大神作家不到四十位,大神级的作家只有一百五十余位,重点网络作家五百余位,及极少部分中坚级的网络作家,大概有两百余位吧。
能算得出来,受个税影响的网络作家,满打满算,也就1000位不到。
事实上,整体的网络作家的稿费收入,是非常穷且少的,只是头部效应,或者说是金字塔顶端罢了。
三、这样的征税方式,对于鼓励网络文学创作,会产生怎样的潜在影响呢?
答:我认为,最直接的影响有二:第一,三万四千多位网络作家里,头部的千余位重点及以上的网络作家,到手的钱,会直接明显的减少。
第二,剩下的三万三千多位网络作家,也有不小的影响,因为他们有全职工作啊,创作是兼职,工资收入和稿费合并征税,七级税率,每个月加上千把块稿费,一合并,直接升了一级,会多交不少个税。
而对于数量基数分别达到600万和1300万的签约网络文学作家和网络文学爱好者创作群体,存在着同样直接升了一级的可能。
所以,我认为,征税方式变化,同时要考虑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,和合理基础行开支的抵扣和返还(比如儿童教育、刚行需求住房购买、汽车购买等方面)。
钱少了,创作积极性,当然就会降低了。或许,是否能够出台专门针对稿费的税率规定,比如,参考一些西欧国家的作法,稿费每年可以获得5万元的免征税,之后获得的部分,征收5%的税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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